2005年1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“突出”个人形象用集体照不侵权

  我曾在一家公司工作,后来去了同行业中的另一家公司。前不久,我在上网查资料时发现原公司建了网站,在首页上还把一张集体照挂在了上面。
  我不想让现在的公司知道我曾在那家公司工作过,因为我现在的老板对频繁跳槽的员工很反感,可集体照上有我,我的跳槽行为是很容易被现在的公司发现的。
  我找到原公司,要求把那张集体照撤下来却遭到拒绝。请问,原公司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?

  律师分析
  张起淮律师认为,我国法律对集体照片的肖像权的保护并没有规定。一般认为,当集体肖像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或其成员使用集体肖像时,一般不受限制,其中的个人无权主张肖像权。因为集体肖像的全体利益大于个人肖像利益。当然如果集体肖像的全体成员一致反对他们的集体肖像的使用,那么第三人对集体肖像的使用就将构成对集体肖像的肖像权的侵犯。
  但是如果在使用集体肖像的过程中,突出了其中某个成员的肖像,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备侵犯其个人肖像权的故意,因而可以认定已经侵犯了该成员的肖像权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据此分析,公司并没有侵犯你的肖像权。(杨思)